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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检验签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十五条 检验部门负责人:负责领导本部门的签证管理工作,建立和健全自身的管理制度,加强督促核查,提高证稿质量。
 第四十六条 接受报验人员,应审核报验内容是否完整,应附的单据资料是否齐全,索赔或出运期是否超过,并及时将检验申请单及所附的单据资料转送有关检验部门。
 第四十七条 检验人员:收到报验单后,应审核研究有关资料,弄清楚检验依据。按规定的技术标准、检验方法进行抽样检验。做到抽样具有代表性,保证检验结果准确。按规定要求,正确拟制证稿。
 第四十八条 主任检验员、主任兽医、主任鉴定人,按照合同、信用证和技术标准以及国内外有关规定审核证稿内容用语是否正确,是否与合同、信用证以及国家商检局有关签证的规定相符。由局领导授权对外签署检验、兽医、卫生等证书。
 第四十九条 其它证明的签证人员:按照有关国家的法规要求,审核产地证、价值证以及认证发票、价值及产地等证明内容的真实性。由局领导授权对外签署。
 第五十条 翻译人员:凡拟证人员具有翻译能力的,应将中文证稿准确地译成外文,如拟证人员不懂外文, 无力将证稿译成外文者, 应指定翻译人员将中文证稿准确地译成外文。
 第五十一条 复审人员:负责复核证稿用语和译文是否正确,内容与合同,信用证以及国家商检局有关签证的规定是否相符。并负责加注信用证要求的与检验无关的特殊条款。对不符合要求的证稿,有权提出修改意见。
 第五十二条 制证人员:正确使用证书格式和证书文种,正、副复本,页码、份数,做到证书清晰、整洁、美观。
 第五十三条 校对人员;负责校核证书的错字、漏字、误贴照片、错订和证面的整洁、对不正确、不清晰、不整洁、不美观的证书,有权提出修正或重打。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商检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商检局制订下达执行,解释权属国家商检局,以往其它规定中,与本办法有低触者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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