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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的通知[失效]

  (一)基金单位的发行时间、发行方式(例如上网发行)、发行对象。
  (二)基金单位每份发行价格××元,其中每份面值为1元、发行费用为××元。
  (三)基金发起人认购的份额
  (四)基金单位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订明封闭式基金投资者认购和持有的数额限制(例如:认购数额为1000份的倍数;最低数额、最高数额);开放式基金投资者首次认购和持有的数额限制。
  五、基金的成立和交易安排
  (一)基金成立的条件
  说明基金成立的条件,并说明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二)基金不能成立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三)基金成立后的交易安排
  如为封闭式基金,说明其成立后可以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上市及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拟上市时间。
  如为开放式基金,订明其成立后申购与赎回的下列事项:
  1、申购和赎回场所:列明申购和赎回场所。
  2、申购和赎回开始日:说明自基金成立××日起开始申购和赎回。
  3、申购和赎回申请方式:说明基金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理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的方式,例如,书面申请。
  4、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例如,说明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理机构应以收到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5、申购和赎回数额:订明有关基金申购、赎回的数额约定(例如:基金申购、赎回的最低数额;申购、赎回数额为1000份的倍数)。说明基金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单位赎回。
  6、申购和赎回价格:例如,说明以申购申请日的前一日或赎回申请日的后一日基金单位每份净资产价值为基础计算每份基金单位的申购或赎回价。
  7、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订明申购和赎回款项的支付方式及赎回款项的支付期限,并说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以申请赎回的基金持有人(赎回人)为受款人,将赎回款项支付给赎回人。
  8、赎回后的变更登记:说明基金持有人进行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9、赎回款项延期支付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说明出现巨额赎回、不可抗力以及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情形,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后可延迟支付赎回款项。
  (1)巨额赎回的发生:订明巨额赎回发生的情形。例如:在一个营业日的基金单位赎回价金总额扣除当日申购基金单位价金总额的余额超过依《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的比例所应保持的现金及国债总额,即发生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订明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例如:出现巨额赎回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后,暂停计算赎回价格,延期支付赎回款项,并以合理方式处理基金资产,以筹措足够资金用以支付赎回款项。
  (3)巨额赎回价格与款项支付:订明巨额赎回价格的确定及款项支付的时间。
  (4)巨额赎回的报告与公告:订明巨额赎回发生时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公告。
  (5)不可抗力及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情形。
  10、申购和赎回费用:订明申购、赎回费用的标准。说明申购、赎回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由申购人、赎回人承担。
  六、基金的托管
  说明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决策、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例如,说明投资目标是为投资者减少和分散投资风险,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并谋求基金长期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说明基金只能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其中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
  (三)投资决策
  订明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的决策依据、决策程序。
  (四)投资组合
  说明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 基金资产总值的80%;
  订明股票、债券的投资分别在基金资产中的拟占比例;
  订明选择不同证券构成投资组合所依据的原则。
  (五)投资限制
  列明依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的投资事项。
  八、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列明《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的权利,例如申请设立基金等。
  (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列明《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的义务,例如:公告招募说明书;在基金设立时认购和存续期间持有符合规定比例的基金单位;基金不能成立时及时退还所募资金本息等。
  九、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列明《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规定的权利,例如运用基金资产、获得管理人报酬、依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等。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具体列明《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的义务,例如:
  1、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动作基金资产;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5、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6、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每份资产净值;
  7、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按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2、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13、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4、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5、在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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