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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深化地方科技体制改革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对不具备研究开发条件的机构经考核后不再纳入科研机构管理序列,或被其他科研机构、企业兼并,或转变为民营企业。
  科研机构创办企业或转化为企业,应当立足于自身的科技优势,发展新兴产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要依托已有科技成果或研究开发实力,通过以技术作价入股的方式吸收社会力量投资,允许本机构内的科技人员进行投资,以大幅度提高产业发展速度和规模。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采取股份合作制、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组织形式和管理制度,实现“产权明晰,管理科学”;对为科研机构和科技产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个人股份的形式给予奖励。
  4、中央部门设在地方的科研机构是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要充分调动中央部门所属科研机构参与地方经济建设的积极性,鼓励其通过平等竞争承接地方重大科技项目,并给予同等支持;帮助这些机构解决在改革和发展中遇到的实际情况。对这些机构中能够长期为地方发展服务的学科和专业,可探索中央部门与地方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组建由中央部门、地方政府和科研机构代表构成的理事会共同管理,研究开发成果共同受益的发展模式,使之成为地方政府可以依靠的重要科技资源。
  中央部门属科研机构要把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在保证完成主管部门计划任务的前提下,组织力量为解决当地经济建设中的难点、热点和重点问题做贡献;在规划未来发展方向、调整内部专业设置和力量配备时,充分考虑所在地区的科技需求;在积极为地方发展服务的基础上,赢得地方政府的重视与支持。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积极与地方政府密切配合,大力支持所属科研机构与地方的共建工作,积极鼓励和支持所属机构服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在为地方服务中增强机构的自我发展能力。
  5、加强地方农业科研体系和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农业科研工作的周期性、地域性、综合性和以社会效益为主的特点,优化省(市)属农业科技机构的学科专业和人才结构,加大投入强度,使之按照自然区划、生态类型和区域发展的需要,发展成为符合地域资源特色的农业研究开发中心,在大力开展应用研究、开发研究、区域性重大科技攻关和综合技术研究,指导全省农业生产技术推广工作的同时,加强农产品贮运、深加工等技术装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为本地区农业向产业化经营过渡提供技术支撑。
  地(市)属农业科研机构要逐步克服机构重叠、工作低水平重复弊端,在合理分工、有效集成的基础上,重点发挥承上启下的功能,开展新技术、新成果的引进、二次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解决本地区推广应用中面临的特殊问题。要稳定和加强县(市)、乡(镇)技术服务机构,实行定编制、定人员、定任务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种激励机制,增强服务能力,在培训、指导农民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确保先进适用技术比较畅通地传递到千家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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