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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深化地方科技体制改革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鼓励农业科研机构和技术推广机构兴办科技先导型经济实体,以及跨地区、跨部门、跨学科的科研生产联合体和产业集团,以自营方式或与种子公司、农资部门联营的形式从事与其业务相近的经营活动,与农村区域性支柱产业相结合,构成技农贸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科技服务网络,加速农业产业化经营进程。
  6、逐步使企业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紧紧围绕国有企业“抓大放小”的结构性改革,继续推动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健全技术开发机构,促进和引导企业增加技术开发投入,形成一支以企业为依托的技术开发力量;扶持中小企业、乡镇企业与已有科研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协作关系,或联办技术开发机构,形成自己的技术依托;鼓励有实力的科研机构兼并授权经营国有小企业。
  进一步加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配套改革力度,在招商引资、企业设立和管理、培育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集团等方面创造更为优越的政策环境,以吸引各方面的科技力量和经济资源进入开发区,发展各具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继续鼓励科技人员“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创办和发展多种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的民营科技企业。
  三、进一步转变科技运行机制,增强科技工作活力
  1、转变科研机构运行机制,关键是增强其面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面向市场、把握科技发展趋势的应变能力。要根据“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基本要求,切实增强科研机构的内部活力,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形成人尽其才、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形成不断增强创新能力和整体水平、多出成果、加速成果转化的内在机制。转变机制的重点是建立能够有效激励广大科技人员创造性劳动的产权制度、人事管理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
  2、改革政府部门对科研机构的管理方法,实现政、研分开。充分赋予科研机构改革与发展自主权;政府部门要变直接管理为间接管理,主要通过任免院所长或理事会成员、定期考评机构的管理和运行、对机构所承担重大研究开发工作的进度和水平进行检查督导方式等,保证和引导机构的健康发展。
  要在完善院所长负责制的基础上健全院所长选聘制度,主管部门对院所长的任免要征求科技管理部门的意见,经科研机构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逐步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对在机构改革与发展中发挥关键作用的院所长的任免,要保证已确定的科研机构改革与发展措施能够贯彻始终。对地区性重点科研机构要积极探索理事会决策制下的院所长负责制。
  3、改革科研机构人事制度。实行按需设岗、按岗聘任的职称、职务聘任制度,探索合同制等能为人员合理流动提供保护的人事管理机制;逐步精简科研机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服务人员;在有条件的科研机构要实行固定编制与流动编制相结合,使机构能够根据新的工作需要及时更新人员结构。加速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培养,让更多的中青年科技人员在研究开发第一线担当重任,充分发挥老、中、青科技人员的作用。科研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对能以发挥作用的人员可实行内部待岗,或一次性给予安置费提前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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