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幅度提高科技贷款规模,对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和科研机构向企业转化的改革实践加大支持强度。为向企业转化的科研机构和各类科技企业开辟社会集资、海外融资新渠道,允许这些机构通过发行债券、股票或进入国际市场融资等方式筹集科技产业发展资金。
2、为鼓励、扶持科研机构进入市场,对转变为企业法人的科研机构,在“九五”期间可继续保留研究所名称,享受国家给予科研事业单位的各项政策,实行科研序列的职称评聘制度。在科研机构由事业法人向企业法人转变的过程中,对其应交纳的营业税、所得税等,应通过财政返还的办法给予扶持。对科研机构将一部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用于兴办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经有关部门批准,缓征或免征国有资产占用费。
3、按照以科技投入增量调整为杠杆推进改革的原则,对各类科研机构的现有事业费原则上可不再削减,或视具体情况探索更加有效的使用方法,以保持和加强科研机构对各项改革措施的承受能力。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科研机构率先推行事业单位社会化保险制度,采取国家、单位和个人分担的方式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并纳入当地社会统筹;科研机构的部分事业费可以逐步转成社会保险基金。对实行企业化管理或直接转变成企业的机构,要制定专门措施解决科技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
5、努力改善科技人员的生活条件和工作条件。把解决日益突出的科技人员住房问题纳入“安居工程”,在“安居工程”新建住房中划出一定比例专门向科技人员分配或销售;允许自筹资金新建住房的科研机构在土地和相关费用等方面享受“安居工程”的政策。
对做出卓越贡献的科学家和工程技术人员,要探索特殊的养老金计发办法,研究制定医疗、住房等方面的特殊政策。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引导留居海外的科技人员回国工作,或以多种形式为祖国建设服务。
6、国家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将陆续出台一系列推进改革的配套政策。各地要结合自身特点,制订适合本地区的配套政策,系统研究和制定深化改革所必需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政策措施;有条件的地方要敢于在一些政策方面率先突破。要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的立法和执法工作,解决机构转变和人才流动过程中出现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科技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和长期、艰巨的任务,事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现代化建设的布局。各地方必须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本文件精神,精心设计新型科技体制和改革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各地方在深化改革中要加强横向交流,相互借鉴成功经验,及时研究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权限范围内创造性地制定推进改革的政策和措施;激励广大科技人员积极投身科技体制改革事业,努力实现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新型科技体制的改革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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