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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第十六条 接受方违反其依照本条例第六条规定作出的保证,或者出现核武器扩散危险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商外交部和国家原子能机构后,应当对已经颁发的出口许可证予以中止或者撤销,并书面通知海关执行。
  第十七条 经国务院批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临时决定对《管制清单》以外的特定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依照本条例实施管制。
  前款规定的特定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过许可。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口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对外贸易法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出口许可证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实施管制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可以会同国家原子能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管制清单》进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条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清单

第一部分 工业设备

  一、滚压成形机床和具有滚压功能的旋压成形机床和芯轴,以及为此专门设计的软件:

  (一)1.装有3个或3个以上压辊的(主动的或导向的);和

  2.按照制造厂的技术规格可配备“数控”单元或计算机控制器的;

  (二)转筒成形用的芯轴,用其制成内径在75毫米(3英寸)至400毫米(16英寸)之间的圆柱形转筒。

  说明:本清单包括那些只有一个用来使金属成形的压辊和两个用来支撑芯轴但不直接参加成形过程的辅助压辊的机床。

  二、“数控”单元、“数控”机床和专门设计的软件:

  (一)由其附属软件控制的“数控”单元,见(三)2.。

  (二)用于切削或切割金属、陶瓷或复合材料的机床;根据制造厂的技术说明书,这类机床可以配备沿2个或更多个轴同时进行“成形控制”的电子装置:

  1.车床,对于加工件大于直径35毫米的车床,“定位精度”在采取了所有补偿手段后沿任一直线坐标可达到优于0. 006毫米(总定位精度)。

  说明:不包括仅加工贯穿进给的棒料,棒料最大直径等于或小于42毫米,并且无固定卡盘的棒料车床。车床可对直径小于42毫米的加工零件进行钻、铣加工。

  2. 铣床,具有下述任何一种特性:

  (1)“定位精度”在采取了所有补偿手段后沿任一直线座标可达到优于0. 006毫米(总定位精度);或

  (2)有2个或更多个成形旋转轴。

  说明:本条目不管制具有下述特性的铣床:

  A. x轴行程大于2米;和

  B. 沿x轴的总“定位精度”劣于0. 030毫米。

  3. 磨床,具有下述任何一种特性:

  (1)“定位精度”在采取了所有补偿手段后沿任一直线坐标可达到优于0. 004毫米(总定位精度);或

  (2)有2个或更多个成形旋转轴。

  说明:不包括下列磨床:

  A. 具有下列所有特征的外圆、内圆和内外圆磨床:

  --限于磨圆柱面;

  --最大工件外径或长度为150毫米;

  --能同时调整进行“成形控制”的轴不超过2个;和

  --无成形 c轴。

  B . 仅有x、y、c和 a轴的坐标磨床,其中c轴用于保持磨轮垂直于工件表面,配备a轴是为了磨筒形凸轮。

  C. 带有为生产工具和刀具专门设计的软件的工具磨床或刀具磨床。

  D. 曲轴磨床或凸轮轴磨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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