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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管理办法[失效]

  第十一条 申请筹建联社,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筹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中应载明拟设立的联社的名称、所在地、注册酱、业务范围等;
  (二)筹建可行性报告;
  (三)筹建方案;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简历;
  (五)城市信用社与其行政挂靠单位脱钩协议;
  (六)联社发起人协议书;
  (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自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筹建之日起满6个月,仍不具备申请开业条件的,联社筹建工作应当终止,且自终止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筹建申请。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延长期限,但筹建期累计不得超过一年。筹建期内不得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第十三条 联社在筹建工作结束后,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开业申请报告;
  (二)章程草案;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及进账单复印件;
  (四)拟任职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主要负责人(副主任)的名单、简历及任职资格等文件和资料;
  (五)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材料;
  (六)联社的工作计划及基本的规章制度;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 联社的章程应包括总则、联社职责、联社股本及构成、联社组织机构、业务范围及经营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第十五条 经批准开业的联社,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联社有下列变更事项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金及变更社员持股金额;
  (三)调整业务范围;
  (四)修改章程;
  (五)变更法人住所;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联社更换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主要负责人,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其任职资格条件。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联社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一人一票的原则。社员具有平等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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