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秘密等级、份数序号、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时间、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机关内分送、印发机关和时间、份数等部分组成。
第八条 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文件标题用2号宋体,正文一般用3号仿宋体。每页排印19行,每行25个字。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在民族自治地方,可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第九条 公文用纸一般为16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也可以采用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条 审计机关公文文头纸格式由审计署统一制订。
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审计文书送达回证、审计工作底稿用纸等按审计业务用纸管理。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的行文关系应当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在本机关职权范围内,可以本机关或本机关办公厅(室)名义行文。机关内设部门不得直接发文布置工作任务和要求报送文件。
第十二条 下级审计机关应按规定向上级审计机关报送文件,不得多头或直接向上级审计机关内设业务部门报送文件。
上报的公文,应当在首页注明签发人姓名。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涉及本级政府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未经协商一致,不得自行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有权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十四条 必须请示的重大事项的行文,涉及其他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与有关机关会商一致;经会商意见仍不一致的,应据实上报。
第十五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越级、多头主送和抄送下级机关;情况特殊,确需越级请示的,应当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除领导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不得直接送领导者个人。
第十六条 “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七条 公文办理分为收文和发文。收文办理一般包括传递、签收、登记、分发、拟办、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发文办理一般包括拟稿、审核、签发、缮印、校对、用印、登记、分发、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