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市场交易规则(暂行)

  第二十一条 报价尚未成交前,交易员有权对其原报价进行变更或撤销。
  交易员变更报价后,其原报价的时间顺序自动撤销,依变更后报价时间排列。
  第二十二条 交易员应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和价格浮动范围内进行报价。
  第二十三条 交易市场的外汇价格采用直接标价法,即每一单位外币等于若干元人民币,人民币以后保留四位小数。
  第二十四条 交易市场实行价格公开,公布当日交易开盘价、收盘价、最高成交价、最高成交价、最新成交价等必要的市场信息。开盘价为当日第一笔成交价。

第五章 清算交割

  第二十五条 交易市场实行本外币集中清算的办法,会员进行的外汇交易通过本中心统一清算。
  第二十六条 用于清算的外汇和人民币资金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交割入帐。
  第二十七条 会员间的外汇资金清算通过本中心在境外开立的外汇帐户办理,人民币资金清算通过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人民币帐户办理。
  第二十八条 会员在办理清算手续的同时,应按规定的比例缴纳手续费。
  第二十九条 凡清算资金迟延到帐的,本中心有权提出警告、通报、直至暂停交易。同时要求清算资金到帐并缴足罚息。
  第三十条 交易市场实行清算基金制度。会员应根据本中心规定缴纳清算基金。
  第三十一条 清算基金由本中心实行专项管理,用于资金清算发生差额时的垫付和出现风险时的支付。
  清算基金在会员资格终止后按其原缴纳币种予以退还。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及修订权属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暂行。
chl_20308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