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资企业保留限额外汇收入操作规程[失效]

  第七条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将外汇结算帐户中的一定金额在同一银行作定期存款,但须报外汇局批准并纳入其外汇结算帐户最高限额管理。
  第八条 外汇结算帐户最高限额的核定统一采用美元核定,对于非美元币种帐户的限额,按照核定日“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折算。
  第九条 在核定的限额之内,企业可以自行决定收汇后保留外汇的金额与时机。
  第十条 企业如果需要将外汇收入保留现汇并进入外汇结算帐户,必须在开立外汇结算帐户的银行办理出口收汇业务,如果将外汇收入结汇,可以在任何银行办理出口收汇业务。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核定限额及申请开立外汇结算帐户须到外汇局领取并填写“外汇结算帐户核定限额申请表”(以下简称“核定限额申请表”)(见附表1)及“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见附表2),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保留一定限额外汇的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三、外经贸部批准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件复印件;
  四、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及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外汇局根据企业提交的上述材料,对照外经贸部提供的企业年进出口总额情况进行审核,核定企业外汇结算帐户的限额。在“核定限额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并出具“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
  企业按照规定开立外汇结算帐户后,外汇局应当将核定的最高限额记入企业“外汇帐户使用证”相应栏目中。
  第十三条 经外汇局批准开立的外汇结算帐户,其收入为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其支出为经常项目用汇和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用汇。
  第十四条 外汇结算帐户的开立、使用、撤销、帐户管理、年检及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均按照境内外汇帐户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各银行须按照本操作规程严格监督企业外汇结算帐户的收支范围及余额。
  第十六条 各分局须于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根据所辖外汇指定银行“外汇帐户收支统计表”及所辖地区审批外汇帐户情况填写“中资企业经常项目帐户情况汇总表”(附表3)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