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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失效]

  (一)国家和部科技计划项目,按计划归口关系逐级向项目下达单位主管部门申请;
  (二)计划外项目(含个人完成的科技成果),经单位审查同意后,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
  (三)共同完成项目,须经参加项目诸单位协商一致后,由项目牵头单位和其它参加项目单位共同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
  (四)凡存在争议的项目,必须待异议解决后,方可提交鉴定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应在申请鉴定时间前一个半月向组织鉴定单位提交四份鉴定申请书和必备的技术文件,组织鉴定单位收到鉴定申请书后应进行认真审查并在半个月内作出明确答复。
  第十四条 组织鉴定单位发现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批准鉴定: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申请;
  (二)不符合鉴定条件;
  (三)项目完成单位、主要研究人员不能确定;
  (四)有争议的项目,争议尚未解决;
  (五)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要求。

第六章 鉴定委员会

  第十五条 鉴定委员会由申请鉴定单位推荐,组织鉴定单位审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成员一般控制在7 ̄15人,并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参加成果鉴定的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该行业或领域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六条 鉴定委员会对鉴定项目的未详情况,有权要求项目负责人进行答辩,重复试验和查阅有关材料,项目负责人有答辩和解释义务。
  第十七条 鉴定委员会在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扰下,独立开展技术鉴定工作,若发现被鉴定项目有问题,可不通过鉴定。
  第十八条 鉴定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技术鉴定工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通过鉴定评价结论并记入鉴定报告,对鉴定评价结论持异议的,应在鉴定报告中注明。
  第十九条 鉴定委员会要对鉴定评价结论的正确性负责。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承担主要技术责任,全体鉴定委员要在鉴定证书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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