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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行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3.依法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邮政通信市场、集邮市场的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4.负责对各管理局邮政督察人员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组织培训和经验交流活动;
  5.了解掌握全国邮政法律法规、邮政服务质量标准贯彻执行情况和全国邮政通信市场、集邮市场状况,并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邮政督察人员的职责:
  1.对所属地(市)局贯彻邮政法律法规、服务质量标准、经营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所属县(市)局贯彻上述法律法规、标准、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抽查;
  2.对所属地(市)局、集邮公司执行集邮政策、邮资票品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县(市)局执行上述政策及集邮票品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3.依法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通信市场、集邮市场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4.负责对所委派的地(市)局邮政督察人员的培训,并对其督察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5.负责组织所属邮政行业监督检查工作经验交流活动;
  6.掌握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贯彻邮政法律法规、服务质量标准以及邮政通信市场、集邮市场管理情况,并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受管理局委派执行邮政行业监督检查任务的地(市)局邮政督察人员的职责,由各管理局根据邮政行业监督检查的基本任务,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情况,自行规定。
  第八条 各级邮政督察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具有的权限;
  (一)根据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予以配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有权责成被查单位进行调查并限期改正;
  (二)有权进入被查单位的工作现场,有权要求开启相关工作房间、箱柜,有权查阅相关档案、人民来信、来访记录等资料,有权询问任何有关的工作人员;
  (三)执行检查邮资票品管理任务时,有权查阅相关帐目、资料,有权要求工作人员提供客户的住址、单位、姓名及其他线索,有权询问客户票源、数量、价格等有关事项;
  (四)执行检查集邮市场管理任务时,有权配合工商等有关部门对违法经营者依法进行查处;
  (五)依法执行检查邮政通信市场任务时,有权要求有关人员给予配合,发现违法经营行为有权制止,对违法经营者有权会同工商等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六)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内部不称职的工作人员,在提供充分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有权建议被查单位领导暂时停止或调换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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