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职工要求,邮电企业可在证明书中提供职工的工作成绩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等。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解除后,邮电企业应及时将职工档案转到职工新的接收单位或相关部门。同时还应及时按规定转移其社会保险关系。
第二十八条 邮电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征求工会意见,工会认为不适当的,邮电企业应在复核后再作决定。如果邮电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职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四章 劳动合同履行
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法律约束力,邮电企业与职工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条 职工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工医疗的,邮电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期。
第三十一条 在劳动合同期内,职工在企业内流动,一般不变更劳动合同,但在新的生产工作岗位要重新签订岗位责任(聘任)书。
第三十二条 职工在邮电系统内调动,要同调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与调入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三条 职工跨行业调动,要先同邮电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再按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第三十四条 农民合同制职工,在合同期内不能改变工种和工作岗位。
第三十五条 职工在邮电系统内调动和跨行业调动,其养老保险按国家和邮电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原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不需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邮电企业应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邮电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第三十八条 发生劳动争议,邮电企业与职工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在劳动争议发生三十日内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于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