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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印发《邮电委托代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邮电委代办是指邮电企业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代办单位)代办部分邮电业务,并按照规定付给相应代办费的一种经费方式。
  第三条 发展邮电委代办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多种形式,积极发展。
  (二)有利于邮电通信发展,扩大邮电服务,提高服务水平,满足社会对邮电通信的需要。
  (三)有利于邮电企业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四)要保证邮电通信网的统一性、完整性、先进性,确保邮电通信质量和全网畅通。
  第四条 代办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和邮电部统一的规章制度和标准,维护邮电信誉,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完成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确保邮电通信畅通,并接受邮电企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邮电委代办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邮电部统一领导邮电委代办工作,制定关于委代办的政策、规定、办法和代办费标准,实施宏观指导和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以下简称各省局)要认真贯彻执行部关于委代办的政策、规定、办法和标准,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促进邮电委代办健康发展。
  各地、市、县邮电局要认真贯彻落实邮电部和省局关于委代办的政策、规定、办法和标准,直接组织、管理和发展邮电委代办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负责代办单位提出的代办申请的审核、上报;
  2.与代办单位签订代办合同;
  3.对代办单位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
  4.对代办人员进行培训、教育、考核。
  各级邮政、电信、劳资、教育、财务等部门按照分工,负责邮电委代办的具体管理工作。
  邮政、电信业务部门主要负责邮电委代办的业务管理、组织管理,拟订邮电委代办的政策规定、办法,提出代办费标准并参与其制定工作。
  劳资部门负责委代办人员的技能鉴定,考核发证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委代办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
  财务部门负责代办费标准的制定及代办业务收入的管理和稽核工作。
  第六条 邮电代办机构可分为邮电代办所和代办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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