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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宣部关于颁发《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支出范围。文化事业建设费主要用于国家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重点是思想道德和文化建设进行宏观调控等方面的开支。
  中央级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具体支出范围包括:
  (一)重大活动经费。即用于举办有关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和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开支:
  1.由中央文明委负责组织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评比表彰支出;
  2.由中央文明委负责组织的各类思想道德教育活动等所需支出;
  3.由中央文明委负责组织的大型综合文艺演出、庆典等活动的补助;
  4.由中央文明委责成或批准有关部门承办的思想道德和文化建设等活动的补助。
  (二)培训经费。即用于中央文明委负责组织或责成有关部门组织的宣传文化事业人才培训和教学设备等方面的补助。
  (三)优秀作品奖励经费。即由中央文明委组织的用于支持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哲学社会科学方面的优秀作品的创作和奖励。
  (四)中央级国家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维修购置补助经费。
  (五)中央级国家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特殊需要。
  省级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支出范围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六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开支:
  (一)部门和单位人员支出、正常办公支出、行政后勤支出、职工福利支出。
  (二)部门和单位的基本建设支出。特殊情况,报经中央文明委办公室、省文明委办公室审核批准后个案处理。
  (三)宣传文化企业的支出,
  (四)其他不属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开支范围的支出。
  第七条 预算的编报、核定和执行。文化事业建设费支出预算,根据“先收后支、收支平衡,专款专用,重点扶持”的原则编制和核定。
  (一)中央级文化事业建设费支出年度预算的编报和核定。由中央文明委办公室提出当年支出预算建议数和具体项目。财政部根据上年度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征缴入库数和当年预计征缴入库数核定年度支出预算。
  (二)中央级文化事业建设费支出预算的执行。财政部根据核定的支出预算和收入缴库情况按季将经费拨给中央文明委办公室。中央文明委责成或批准有关部门和单位承办的项目和活动,其经费由中央文明委办公室在财政部核定的年度预算指标之内拨付有关主管部门,同时抄送财政部。
  (三)省级文化事业建设费年度支出预算的编报、核定和执行办法参照前两款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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