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税所得表
会个体02表
编制单位: 年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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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行次│金额
─────────────────────┼──┼──
营业收入 │ │
减:营业税金 │ │
营业成本 │ │
营业费用 │ │
营业外收支(净收益以“-”号表示) │ │
│ │
本年经营所得(如为经营亏损以“-”号表示) │ │
减:应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 │
本年应税所得(如为亏损以“-”号表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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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存利润表
会个体03表
编制单位: 年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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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行次 │ 金额
───────────────┼───┼───
本年应税所得 │ │
减:个人所得税 │ │
税后列支费用 │ │
转入逾期亏损 │ │
加:年初留存利润 │ │
年末留存利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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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资产负债表
一、本表反映个体户在年末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负债和业主权益的情况。资产总额等于负债及业主权益总额。
二、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如下:
1.“现金”项目,反映个体户库存现金的年末余额,应根据“现金”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2.“银行存款”项目,反映个体户各种银行存款的年末余额,应根据“银行存款”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3.“应收款项”项目,反映个体户本年末止各种应收未收的款项金额,应根据“应收款项”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个体户如有预收款项的,则作为应收款项的减少数。如“应收款项”科目年末为贷方余额,本项目数字以“-”号表示。
4.“存货”项目。反映个体户生产经营中使用的各种存贷的年末余额应根据“存货”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5.“待摊费用”项目,反映个体户待摊费用的年末摊余价值,应根据“待摊费用”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6.“待处理财产损失”项目,反映个体户发生的存货盘亏、毁损损失及固定资产盘亏损失在本年末尚未处理的余额,应根据“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7.“固定资产原价”项目,反映个体户生产经营中使用的固定资产原价的年末余额,应根据“固定资产”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8.“累计折旧”项目,反映个体户按“计税办法”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的年末余额,应根据“累计折旧”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9.“固定资产净值”项目,反映个体户生产经营中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年末净值,应根据“固定资产原价”项目金额减去“累计折旧”项目金额后的差额填列。
10.“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个体户因出售、报废、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如为贷方余额。本项目数字以“-”号表示。
11.“在建工程”项目,反映个体户年末尚未完工的自建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应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12.“无形资产”项目,反映个体户生产经营中使用的无形资产的年末摊余价值,应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13.“借入款项”项目,反映个体户借入的各种款项,应根据“借入款项”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14.“应付款项”项目,反映个体户本年末止应付未付的款项,应根据“应付款项”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个体户如有预付款项的,则作为应付款项的减少数。“应付款项“科目年末如为借方余额,本项目数字以“-”号表示。
15.“应付工资”项目,反映个体户本年末止应付未付的从业人员工资,应根据“应付工资”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16.“未交税金”项目,反映个体户年末应交未交的各项税金及教育费附加,应根据“应交税金”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应交税金”科目年末如为借方余额,本项目数字以“-”号表示。
17.“业主投资”项目,反映业主实际投入的供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资金的年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业主投资”科目的年末贷方余额填列。年末,“业主投资”科目如为借方余额,表明业主抽调出的资金大于其投入的资金,本项目数字以“-”号表示。
18.“应弥补的亏损”项目,反映个体户至年末可由以后年度经营所得税前弥补的累计经营亏损。如本年“应税所得表”中“本年应税所得”项目为负数,本项目应根据该项目数字填列;如“本年应税所得”项目为正数(或零),本项目应空置不填。
19.“留存利润”项目,反映个体户在年末时的留存利润(或不能由经营所得弥补的亏损)。应与“留存利润表”中“年末留存利润”项目的数字相等。如为亏损,本项目数字以“-”号表示。
应税所得表
一、本表反映个体户在本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应税所得(或经营亏损)。
二、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如下:
1.“营业收入”项目,反映个体户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如存货销售收入、劳动收入等。本项目应根据“营业收入”科目中转入“本年应税所得”科目的数字填列。
2.“营业税金”项目,反映个体户发生的应由本年营业收入负担的各项税金。应根据“营业税金”科目中转入“本年应税所得”科目的数字填列。
3.“营业成本”项目,反映个体户本年已销售存货或劳务等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营业成本”科目中转入“本年应税所得”科目的数字填列。
4.“营业费用”项目,反映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销售、管理、财务、进货等项费用。本项目应根据“营业费用”科目中转入“本年应税所得”科目的数字填列;
5.“营业外收支”项目,反映个体户取得的除直接经济活动收入以外的各项营业外收入和可以税前列支的各项营业外支出。本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收支”科目期末余额填列,如为贷方余额,本项目数字以本项目数字“-”号表示。
6.“本年经营所得”项目,反映个体户本年实现的经营所得,如为经营亏损,以“-”号表示。
7.“应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项目,反映个体户按照“计税办法”的规定,可以用本年经营所得弥补亏损的数额。本项目应根据“本年应税所得──应弥补亏损”明细科目中的借方余额分析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