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四、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1号科目 应交税金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应纳的各项税金及附加,如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等。个体户代扣代交的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个体户计算出上述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以外的各项应交税金和教育费附加,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交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及存款”科目。

  三、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户,按照销售中实际收取的或应收取的款项,借记“现金及存款”、“应收款项”科目,按照应交纳的增值税额贷记本科目,按照不含税的销售收入金额,贷记“营业收入”科目;实际交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及存款”科目。如为增值一般纳税人,参照《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四、根据税法规定,个体户的个人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预交,年度终了后汇算清交。个体户按月预交个人所得税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及存款”科目。年度终了,个体户按照“计税办法”的规定,计算出全年应交的个人所得税额,借记“业主资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应交数大于预交数,表示欠交的个人所得税,应于上交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及存款”科目;如应交数小于预交数,表示多交的个人所得税,按照规定给予退税时,借记“现金及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计算出由个体户代扣代交的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借记“应付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及存款”科目。

  六、个体户对于不需要预计应交数的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项税金,不通过本科目核算。实际交纳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现金及存款”科目。

  七、本科目借方余额为多交的税款,贷方余额为欠交的税款。

  第21号科目 业主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业主投入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以及本年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利润和以前年度利润(或不能以经营所得税前弥补的亏损)的结存情况。

  二、业主投入的供生产经营中使用的货币资金、实物等,借记“现金及存款”、“存货”、“长期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业主借出或减少生产经营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及存款”等科目,业主归还或增加资金,借记“现金及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业主通过购买股票债券、与他人合资办企业等方式进行对外投资,应作为业主借出生产经营资金处理。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作为业主个人收入处理,不记入个体户帐内。

  四、本年发生的按“计税办法”规定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的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及存款”、“存货”等科目;年终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不能在所得税前列支的费用,由“营业费用”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

  从个体户帐内代为支付的业主个人或其家庭支出,应视同业主提款,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及存款”等科目。

  五、年度终了时,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允许按照一定的标准扣除业主费用,应按允许扣除金额,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个体户将计算出的本年应税所得,按照“计税办法”的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有余额的,应转入本科科目,借记“本年应税所得”科目,贷记本科目。

  七、年度终了,个体户应根据“计税办法”的规定计算出全年应交的个人所得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八、将按照“计税办法”规定,超过弥补期限的以前年度亏损,由“本年应税所得”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应税所得──应弥补的亏损(××年度)”科目。
  第22号科目 本年应税所得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本年生产经营活动的应纳税所得,应由经营所得税前弥补的亏损,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1.本年经营所得;

  2.应弥补的亏损。

  三、年末,个体户应结转营业收入和营业费用,计算确定本年经营所得。结转时,应将“营业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营业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本年经营所得);将“营业费用”科目的余额转入科目,借记本科目(本年经营所得),贷记“营业费用”科目。营业收入减营业费用的差额如为正数,即为本年经营所得,反之,为经营亏损。

  四、计算出的本年经营所得,一般为本年应税所得,应转入“业主资金”科目,借记本科目(本年经营所得),贷记“业主资金”科目,并按“计税办法”规定交纳所得税;如按“计税法”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经前年度亏损的,应按弥补金额,借记本科目(本年经营所得),贷记本科目(应弥补的亏损──××年度);本年经营所得减去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如有余额的,为本年应税所得,应转入“业主资金”科目,借记本科目(本年经营所得),贷记“业主资金”科目。

  五、计算出的本年经营亏损,应转入“应弥补的亏损”明细科目,借记本科目(应弥补的亏损──××年度),贷记本科目(本年经营所得)。

  六、按照“计税办法”规定,从发生亏损的下一年度起,超过5年,弥补期限的以前年度亏损,不再以经营所得税前弥补,应将不能再以经营所得税弥补的亏损余额从“应弥补的亏损”明细科目转到“业主资金”科目,借记“业主资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应弥补的亏损──××年度)。

  七、本科目年末如有余额,反映个体户至本年末尚可用经营所得税前弥补的亏损。

  第31号科目 营业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存货销售和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资产盘盈、处理长期资产净收益、罚款收入及其他各项应税营业收入。

  二、个体户取得各项营业收入,借记“现金及存款”、“应收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需要交纳增值税的,还应按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三、本年发生的销售退回时,不论是属于本年还是以前年度的,都应冲减本年的营业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及存款”等科目。

  四、年末应将本年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应税所得”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32号科目 营业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已销售存货、劳务或出售长期资产的实际成本,以及各项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金等其他各项支出。

  二、期末,应根据本期销的各种存货、劳务和长期资产等的实际成本结转营业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存货”、“长期资产”等科目。

  个体户原则上应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销售存货的实际成本。

  三、已售出的存货发生销售退回时,可以直接从退回当期的销售量中减去可以单独计算本期销售退回的存货成本,借记“存货”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