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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文化部关于颁发《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

  (一)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维护和保养,制定操作规程,建立技术档案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
  (二)购建和调入的固定资产,由单位财产物资管理部门负责验收,单位财务部门参与验收。购进贵重仪器等专业设备和新建的房屋及建筑物竣工时,应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验收。经验收后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入帐并交付使用。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市场价格和新旧程度估价入帐,或根据捐赠时提供的有关凭据确定固定资产的价值。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四)文化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一般经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具体审批权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
  (五)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转入修购基金。
  (六)文化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于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按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一)文化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无形资产的评估确认、开发、保护、使用和转让进行管理。
  (二)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三)文化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计入事业收入。文化事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三条 对外投资是指文化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一)文化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二)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三)对外投资必须进行充分的技术和经济效益论证,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增值。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四条 负债是指文化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五条 文化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一)借入款项是指文化事业单位为开展各项活动向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上级单位、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借入的款项。
  (二)应付款项和暂存款项是指文化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应付未付的各种款项。
  (三)应缴款项是指文化事业单位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上缴的款项。
  第四十六条 文化事业单位应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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