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9日)废止财政部关于中央在京企业凭指标内购买证明购车的通知
(1997年4月10日 财预字[1997]102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人大、政协办公厅行管局,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
最近,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八次全会上号召全党:“要大兴艰苦朴素、勤俭节约之风,反对奢侈浪费”。为贯彻落实江总书记的这一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八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要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提出的“用于购买专项控制商品方面的支出,要报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控购审批手续”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控制和管理,遏制中央企业在购车中存在的奢侈浪费现象,引导单位合理消费小汽车,避免过度消费进口车,促进民族汽车工业的发展,改变当前在北京地区由于中央和北京市控购政策的不统一,给控购工作造成的被动局面,现对中央在京企业购买汽车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购车原则。对经济效益较好,不拖欠国家税利的企业,支持购买国产车,外事活动比较频繁的企业,可用排气量在2.2CC以上的高档国产车,接待规格较高的可适当配备进口车,但企业不得挤占生产经营资金和银行贷款以及职工集资款购买小汽车;亏损企业、欠发职工工资和拖欠国家税利的企业,除更新车以外,原则上不得增加新的车辆。
二、关于购车指标。从1997年起,中央在京单位购买汽车要事先编制购车计划。1997年购车计划,财政部控办已以财控办字[1996]12号文随同专控商品支出计划下发。财政部控办将在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的基础上,结合国家财政、经济政策和控购管理规定,统一平衡后,将专控商品指标连同购车指标一并下达到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再将财政部控办下达的购车指标具体分解到所属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