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力开拓法律服务领域,提高服务工作水平。 司法行政机关要合理配备力量,调集精兵强将,把办理与乡镇企业有关的法律事务作为农村工作的重点,组织律师、公证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全面介入乡镇企业改革的各个环节,积极办理乡镇企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企业集团,完善承包制,实行股份合作制以及租赁、拍卖、联合、兼并、破产等法律事务。在参与乡镇企业现有集体资产全面清产核资、产权登记等法律事务时,要防止集体资产流失。要积极为乡镇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提供法律服务,帮助乡镇企业更好地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不断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档次。要为乡镇企业优化产业产品结构、推进科技进步、利用专利技术、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培养引进各类人才服务。要帮助乡镇企业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质量保障体系,健全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监督机制。在为乡镇企业的经济交往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要注意揭露和制止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努力为企业避免和挽回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要组织广大法律服务人员深入到乡镇企业第一线,变坐等办案为主动登门服务,一切从方便企业着想,尽量简化办案手续,努力提高办案效率。在为乡镇企业服务过程中,必须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建立过错责任赔偿制度,既要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又要让当事人满意。
四、依法帮助减轻乡镇企业负担。 要依法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坚决制止各种加重乡镇企业负担的行为。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向乡镇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集资等问题,要协助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制止。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乡镇法律服务所应对经济确实困难的乡镇企业优先提供法律帮助,支持他们克服困难。
五、积极为基层人民政府依法管理乡镇企业当好参谋和助手。 法律服务人员要发挥懂法律、懂政策的优势,帮助基层人民政府按照《
乡镇企业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指导、监督乡镇企业的发展。要积极协助基层人民政府就乡镇企业的有关问题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向党政领导提供法律建议,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加强对乡镇企业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依法促进乡镇企业健康顺利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