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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法制司关于建立和完善公安法规体系的意见

  公安法规体系的横向构成,并不是单一的公安法规的简单排列,它的存在是由公安工作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决定的,它的形成和发展对于公安执法工作的理论和实践有着重要意义。首先,公安法规体系横向构成的确立,把公安法规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以部门主体法规为核心,用明确的法律规范确定下来,使公安机关各职能部门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严格依法办事。其次,公安法规体系横向构成的确立,不完善各部门主体法规的内部配套法律规范提供了条件,打下了基础,使各部门主体法规在各自不同的调整范围内,形成各自较为严密的系统,把各部门的工作纳入到严格的法规体系中。第三,公安法规体系横向构成的确立,把各项公安工作置于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内,避免出现公安法规调整不到的领域。公安法规体系横向构成的具体表现为:
  (一)公安刑事法规的横向构成主要应由这样几部分主体法规构成:侦查权行使法规、看守法规、执行部分刑罚法规。
  1.侦查权的行使法规。指有关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的内容、方式、条件、时间、方法、程序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2.看守法规。指有关公安机关为了保障对案件侦查、审判的顺利进行,依照国家法律采取羁押等强制手段,对正在审理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严密警戒和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
  3.执行部分刑罚法规。指公安机关执行部分刑罚处罚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如公安机关对被管制、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的罪犯监督管理规定。
  (二)治安保卫法规的横向构成主要由以下二个方面的主体法规构成:治安管理法规和安全保卫法规。
  1.治安管理法规。即有关公安机关行使治安管理权的规定。由这样几部分组成:社会治安秩序管理法规、特种行业管理法规、危险物品管理法规、枪支刀具管理法规。
  2.安全保卫法规。指用以调整在大中型企业、安全警卫、安全技术防范、要害部门及重点工程以及计算机监察等安全保卫工作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三)公安行政管理法规的横向构成主要由下列几个方面的主体法规构成:户政管理法规、消防管理法规、交通管理法规、出入境管理法规、边防管理法规。
  1.户政管理法规。指有关户口登记、户口管理、居民身份证的管理、使用和对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规范。
  2.消防管理法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作为部门主体法规,由这样几部分组成:消防管理法规、消防监督法规、消防器材装备管理法规、义务消防组织管理法规。
  3.交通管理法规。指调整人们在道路交通活动及其与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其他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作为部门主体法规,按照交通管理法规所调整的具体社会关系的不同,由这样几部分组成:a.车辆管理法规,b.驾驶员管理法规,c.交通秩序管理法规,d.交通事故处理法规。
  4.出入境管理法规。指调整有关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出、入国(边)境以及国籍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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