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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聘请特邀监督员办法

公安部聘请特邀监督员办法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监督,促进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模范遵纪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邀监督员是公安部从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工、青、妇等社会团体,新闻单位新闻工作者中聘请的,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执法执勤和遵纪守法的情况进行监督的人员。
  第三条 特邀监督员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热心和关注公安工作,关心公安队伍建设;
  (三)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0岁以内。
  第四条 特邀监督员的职责:
  (一)对各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履行职责、执法执勤和遵纪守法等情况实施监督;
  (二)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反映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第五条 特邀监督员的职权:
  (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公安机关了解公安工作及队伍建设的有关规定;
  (二)可以向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和建议、意见等事项的办理情况;
  (三)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有权要求有关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予以协助、配合,并答复质询。
  第六条 聘请特邀监督员,要征得被聘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的同意,经公安部决定后,颁发聘书及公安部特邀监督员证。
  第七条 特邀监督员的聘任期限为三年;聘任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续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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