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应在社区内公园、闲置空地和楼群间合理布局简易的体育场地设施,开辟健身场所,使居民就近就便参加体育活动,做到运动场地就在身边。鼓励居民自力更生及义务维护和建设体育场地设施。提倡居民添置体育健身器械,开展家庭健身活动。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和挪用体育场地设施。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须经当地体育、城市规划行政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确定城市建设需要改变社区体育场地设施作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要在就近、方便使用的原则下,先行在适当地点择地新建,面积、标准不得低于原有设施。
五、经费来源
(二十)社区体育经费实行公益型的管理方式,多渠道筹措经费。区人民政府要根据
《体育法》的规定,逐年增加对体育事业的经费投入。体育行政部门要对社区体育工作安排经费并逐年有所增加,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资助社区体育活动和体育设施建设,鼓励辖区单位举办或承担社区大型体育活动。有条件的社区,可设立由团体和个人投资的社区体育发展基金。社区的各类体育协会或其他体育组织可实行会员制,可向会员收取一定数额的会费。
(二十一)积极创造条件,开发体育产业,依法开辟体育经营场所,为经营体育产业提供有利条件。要努力开展技术指导、骨干培训、体育表演、健康咨询等多种形式的社区体育服务,在经营、税收、资金等方面参照1993年8月民政部、国家体委等14个部委联合下发的《
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的有关政策执行。
六、健身活动
(二十二)社区体育以经常性健身活动为主体,坚持业余、自愿、小型多样,遵循因地、因时、因人制宜和科学文明的原则。在开展各种体育健身活动中,要讲究科学,注意安全,重在参与。实行传统健身养生法与现代健身方式相结合,个人锻炼相结合,健身活动与节假日活动相结合,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活动。
要加强晨炼、晚炼和季节性体育锻炼的组织和管理,制定可行的管理制度,引导不同特点的人群参加喜闻乐见的体育活动。
要关心和重视知识分子、老年人、幼儿和残疾人的体育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