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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实施国家教委“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人文社会科学)”的通知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国家教委“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高校跨世纪优秀人才(人文社会科学)的培养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确定该项工作的宗旨、指导思想和选拨培养标准;确定培养规模和培养方式等重大问题。
  第六条 国家教委社会科学司负责“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人文社会科学)”的具体实施和经常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实施细则的制定、修改;
  2.组织“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人文社会科学)”基金申报工作,负责申请书的资格审查,并依托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和人才培养的检查、评估工作。
  3.具体实施国家教委“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领导小组批准的基金资助工作;
  4.检查、指导各高校实施本计划的情况。
  第七条 “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人文社会科学)”的实施,其他部委院校以部委教育司(局)为单位,在主管司(局)的领导下,由社会研究管理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本单位培养对象的选拨、初审和推荐工作;
  2.制定本单位入选人员的具体培养计划、提供相应的条件;
  3.定期进行检查考核、按时向国家教委社会科学司报告培养情况。
  第八条 各高等学校在主管校(院)长的领导下,由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具体组织本校“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人文社会科学)”的实施。其中,国家教委直属高校与之有关的主要职责,同本实施细则第七条。

第三章 申报

  第九条 “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人文社会科学)”基金申报的学校范围,限设有文科博士点的国家教委直属高校和有关部委高校。
  第十条 申请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科学研究和教学工作,有扎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和敬业贡献精神,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善于团结协作。
  2.具有深厚的专业知识和研究基础,较突出的学术成就和明显的发展潜力,科学研究在本学科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承担过国家级或省部级人文社会科学重大研究项目;科研成果获得过国家级或省部级奖励,或在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咨询服务方面做出过突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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