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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规则

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规则
 (1997年11月20日第三届全国律协
 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维护律师合法权益,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根据《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各级律师协会设立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维权委员会”)。维权委员会是律师协会专门负责维权工作的专门委员会,在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全国或本地区律师的维权工作。对依法执行律师职务过程中,被有关机关、组织或人员侵犯其合法执业、人身、财产权益的律师,提供援助。
  第三条 维权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制定同级律师协会有关维护律师依法执业的具体措施和有关办法;
  (二)针对在维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进一步规范律师依法执业权益并切实加以保护的意见、建议或具体解决措施;
  (三)组织有关法律专家对专项案件进行讨论研究;
  (四)呼吁、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包括新闻单位推动侵权案件的尽快解决;
  (五)在律协常务理事会的指导下,直接为受害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和其他支持,推动维权工作的开展;
  (六)及时总结维权案件的调查、处理结果及解决情况,由地方律师协会上报全国律师协会。
  第四条 地方各级律协维权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人选由同级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在当地执业三年以上、精通律师业务、政策水平较高、公正廉洁、热心公益事业的律师中聘任。
  全国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设立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由各地方律协维权委员会主任、及其各地律协推选的律师所组成。
  根据需要,各级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可以聘任支持律师工作的其他部门、组织的人员为维权委员会的顾问。
  第五条 维权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由主任或副主任临时决定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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