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国家物价局是全国物价工作的主管部门。列入本目录的农产品价格,由国家物价局管理或国家物价局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管理的,由国家物价局审定,必要时报请国务院审定;由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管理的,在下达调定价和其他有关价格管理办法的文件时应会签国家物价局,并抄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
五、计划内进出口农产品比照国产同种(类)价格分工管理权限管理。国家计划内进口农产品的外贸拨交价格、国内供应价格和零售价格,按国产同种农产品价格分工管理权限管理;国内没有同种商品的,按国产同类农产品的分工管理权限管理。对于大宗出口的农副产品价格,物价部门可进行协调,必要时制定临时最高限价或最低保护价。
六、建立毗邻地区价格衔接制度。为了避免地区之间同种(类)农产品因价格管理形式、价格水平、质量标准不同而引起的市场混乱,主产区物价部门要牵头建立与毗邻地区的价格衔接制度,毗邻地区要主动与主产区搞好价格衔接。对周边关系比较复杂的农产品,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要进行必要的协调、衔接。
七、价格管理目录实行两级颁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管理价格的农产品目录,由国家物价局颁布;省级以及省级以下物价部门及有关部门管理价格的农产品目录,由国家物价局授权省级物价部门制定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及有关部门管理价格的农产品目录》的形式颁布,并报国家物价局备案。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计划单列市及省级以下物价部门均不得颁布价格管理目录。
八、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八六年国家物价局等有关部门颁布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工管理的农产品价格目录》同时废止。
附: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管理价格的农产品目录(1992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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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品 名 等 级 │ 管 理 内 容 │ 价格形式 │
├──┼──────────────┼──────────┼─────┤
│ │ │定购价格 │ 国家定价│
│ │ ├──────────┼─────┤
│ │粮食:小麦(面粉)、籼稻 │省际间调拨价格 │ 国家定价│
│1 │ (籼米)、粳稻(粳米)├──────────┼─────┤
│ │ 玉米、大豆各等级 │议购专储保护价格 │国家指导价│
│ │ ├──────────┼─────┤
│ │ │统销价格 │ 国家定价│
├──┼──────────────┼──────────┼─────┤
│ │ │收购价格、供应价格 │ 国家定价│
│2 │棉花:各等级 ├──────────┼─────┤
│ │ │调拨价格 │ 国家定价│
├──┼──────────────┼──────────┼─────┤
│3 │烟叶:各等级 │收购价格、调拨供应 │ 国家定价│
│ │ │价格 │ │
├──┼──────────────┼──────────┼─────┤
│4 │桑蚕茧:各等级 │收购价格 │ 国家定价│
├──┼──────────────┼──────────┼─────┤
│ │ │麝香等四个品种收购 │ │
│5 │中药材:中等质量 │价格、麝香零售价格 │国家指导价│
│ │ ├──────────┼─────┤
│ │ │黄连等二十个品种收 │国家指导价│
│ │ │购价格 │ │
├──┼──────────────┼──────────┼─────┤
│ │ │原材料收购价格 │ 国家定价│
│6 │紧压茶 ├──────────┼─────┤
│ │ │成品调拨价格 │ 国家定价│
├──┼──────────────┼──────────┼─────┤
│7 │绵羊毛(细改良毛):各等级 │收购价格、调拨价格 │国家指导价│
├──┼──────────────┼──────────┼─────┤
│8 │统配木材:原木各等级 │出厂价格 │ 国家定价│
│ │ ├──────────┼─────┤
│ │ │销售价格 │ 国家定价│
├──┼──────────────┼──────────┼─────┤
│9 │松脂、松香:各等级 │收购价格、出厂价格 │国家指导价│
└──┴──────────────┴──────────┴─────┘
┌──────────────┬───────┬───────────┐
│ 管 理 部 门 │管 理 范 围│ 备 注 │
├──────────────┼───────┼───────────┤
│国家物价局会同商业部 │ │ │
├──────────────┤ │ │
│商业部 │各主产地市场 │ │
├──────────────┤ │具体市场发文时明确 │
│国家物价局会同国家粮食储备局│ │ │
├──────────────┼───────┤ │
│ │各省、自治区首│ │
│国家物价局会同商业部 │府、直辖市、计│ │
│ │划单列市市场 │ │
├──────────────┼───────┼───────────┤
│国家物价局 │ │ │
├──────────────┤各主产地县市场│具体市场发文时明确 │
│商业部 │ │ │
├──────────────┼───────┼───────────┤
│国家物价局会同国家烟草专卖局│各主产地市场 │具体市场发文时明确 │
├──────────────┼───────┼───────────┤
│国家物价局 │各主产地市场 │具体市场发文时明确 │
├──────────────┼───────┼───────────┤
│ │ │1.具体市场发文时明确│
│国家物价局 │各主产地市场 │2.具体品种另行下达 │
├──────────────┤ │ │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 │ │
├──────────────┼───────┼───────────┤
│国家物价局 │ │ │
├──────────────┤各主产地市场 │具体市场发文时明确 │
│商业部 │ │ │
├──────────────┼───────┼───────────┤
│国家物价局 │各主产地市场 │具体市场发文时明确 │
├──────────────┼───────┼───────────┤
│ │黑龙江、吉林、│ │
│ │内蒙古、大兴安│ │
│国家物价局 │岭林业公司及有│ │
│ │中央统配任务的│ │
│ │省、区 │ │
├──────────────┼───────┼───────────┤
│国家物价局 │各销区 │ │
├──────────────┼───────┼───────────┤
│国家物价局 │各主产地市场 │具体市场发文时明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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