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跨地区、多学科、协作规模大、技术难点多,以及需演示和答辩的研究成果,应当采用会议评审形式。会议评审由组织评审单位聘请七至十一名同行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被聘请专家不得委派代表参加评审会,组织评审单位或主持评审单位不得因专家不到会而临时更换评审委员。
通信评审由组织评审单位聘请七至九人同行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通过审查成果完成单位提供的有关研究报告对研究成果提出书面评价意见。
5.申请评审单位不得自行聘请评审专家。
二、评审程序
1.申请途径
完成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软科学成果,由成果完成单位根据任务来源,向相应的组织评审单位申请评审。确有必要由国家科委组织评审的重大成果,可以提出申请,由国家科委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会同科技成果司审查同意后组织评审。计划外项目可以向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申请评审。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根据任务来源申请评审。同一研究成果只能评审一次,不得多单位分头申请评审。
2.申请评审程序
凡符合申请评审条件的软科学成果,由成果完成单位填写《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申请表》(格式附后),经成果完成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向组织评审单位提交申请。申请评审单位应在建议评审日期前45日将评审申请表、研究成果报告同时报送组织评审单位。组织评审单位在接到申请后,应及时、认真地进行形式审查,并在30天内批复审查意见:
(1)同意组织评审的,应确定组织评审单位和主持评审单位。可以由组织评审单位组织和主持评审;也可以由组织评审单位委托其他可以组织评审的单位主持评审。
(2)不同意组织评审的,应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3.组织评审单位的职责
(1)对提请评审成果的全套研究成果报告进行预审查;
(2)根据成果的性质和特点,确定评审形式,并批复申请单位;
(3)确定评审委员会及测试组组成人数和名单,以及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测试组组长;
(4)发出召开评审会或组织通信评审通知;
(5)在确定评审日期前14天内将成果研究报告送达承担评审任务的专家;
(6)组织并召开评审会,行使监督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