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委根据有关规定和“推广计划”指南项目实施单位的申请,经审查通过,并根据当年“推广计划”实施重点制定的年度实施项目为“年度计划”。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以下简地方科委)和国务院有关行业部门科技司(局)负责“省部级推广计划”,要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管理本地方和本行业部门的推广计划。
第五条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委)归口管理、指导和协调“推广计划”的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国家级“推广计划”指南项目的征集、评审、发布和重大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二、制定“年度国家级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确定投资方向,推荐科技开发贷款项目;
三、研究、制定有利于“推广计划”实施与发展的政策、规章;
四、围绕“推广计划”的实施,开展科技成果推广示范基地、示范县、示范企业和技术研究推广中心等推广示范工程的组织与实施工作。培育和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科技成果推广体系和运行机制;
五、监督和检查“推广计划”的执行情况;
六、组织项目的验收、表彰、奖励和国际合作。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归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地区科技成果推广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组织实施本地方推广计划;
二、负责向国家科委推荐国家级“推广计划”指南项目;
三、结合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会同地方行业厅(局)组织实施国家级“推广计划”指南项目;
四、对“推广计划”指南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五、配合国务院有关行业部门在本地区开展各项推广工作;探索和培育符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特点的科技成果推广运行机制。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行业部门科技司(局)归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部门科技成果推广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业部门的推广计划;
二、组织实施国家级“推广计划”;
三、负责向国家科委推荐国家级“推广计划”指南项目;
四、协助国家科委对推荐的指南项目进行评审和本行业技术依托单位的管理;
五、配合地方科委组织实施“年度计划”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