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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六、组织行业性重要推广活动;探索和培育符合行业发展特点的科技成果推广运行机制。

第三章 计划编制

  第八条 “推广计划”指南项目的选项原则:
  一、国家级“推广计划”指南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先进、对行业技术进步有导向和促进作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技术成熟、适用,在一定范围内推广应用,证明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显著;
  3.覆盖面广,辐射力强,能跨行业、跨地区应用。
  二、凡在成果的权属、技术水平、技术原理和成熟性方面有异议或争议的项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环境、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得列入国家级“推广计划”。
  三、国家级“推广计划”中农业(包括林、牧、渔、水利业)项目重点围绕提高土地、水面、滩涂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粮、棉、油、糖、菜、畜禽、水产等产量及品质;提高农业生产资料质量和应用效果,促进优质高效农业、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和有利农村产业结构调整、资源优化配置的科技成果。
  工业项目以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及相应的新设备为主,紧紧围绕提高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和全员劳动生产率,大力推广对基础工业、支柱产业、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有重要作用,对节能降耗、提高效率、提高产品质量和环境效益有重大影响的科技成果,以及改造传统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
  四、国家级“推广计划”项目中优先选用国家各类科研计划的科技成果、获发明奖和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科技成果、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取得的科技成果。
  第九条 国家级“推广计划”指南项目立项程序: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局)和地方科委组织本部门、本地区基层单位逐级申报国家级“推广计划”指南项目。
  二、有关部门科技司(局)和地方科委按照本章的“选项原则”对申报指南的技术项目组织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将《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附件一)和其它有关申报材料一式十份,以及一份《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推荐指南项目汇总表》(附件二),于每年的三月底之前,上报国家科委。
  三、国家科委根据国家级“推广计划”指南项目立项原则与评审标准,聘请技术、生产、金融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技术项目分专业进行评审。评审的主要内容如下:
  1.技术的先进性、成熟程度及推广应用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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