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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2.技术的适用范围和可能形成的推广覆盖面;
  3.推广应用的必要性及难易程度;
  4.技术推广应用后的社会、经济、生态效益;
  5.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四、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的技术项目,经国家科委综合评议、审批后公布。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按要求提供如下材料:
  1.《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申报书》;
  2.申报项目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其它相应的评价材料(如评估报告、专利证书、法定的专门机构出具的审查报告或证明、测试分析报告等);
  3.已实施单位出具的应用情况报告;
  4.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文件(如:各类许可证、准产证及有关必须取得的证书等)。
  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等必须说明来源,材料、文件必须打印、装订整齐,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申报书》的内容要尽可能地详细。
  第十一条 凡列入“推广计划”指南项目的成果持有单位为该项技术的技术依托单位。由国家科委向技术依托单位颁发有效期为五年的《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技术依托单位证书》。
  第十二条 技术依托单位在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科委的指导下,按照项目实施的要求完成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同时要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凡报送国家科委的材料,应同时抄报主管部门或地方科委。要主动加强与地方科委的联系,密切配合,开展示范推广与实施工作,要结合自身技术特点,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技术推广运行机制,使之走上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
  第十三条 《年度计划》立项程序:
  一、地方科委根据国家级“推广计划”,会同地方行业厅(局)在本地区组织实施单位,编报本地区推广项目《年度计划》。
  二、申请实施国家级“推广计划”指南项目,并需要申请国家科技开发贷款的单位,必须根据《技术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推广计划”指定的技术依托单位签字有关协议,并按照国家科委《科技开发贷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附件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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