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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三、地方科委在收到申报项目后,要对实施单位及其申报的材料组织认真的评审,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要按不同贷款渠道填写《国家科委(成果推广计划)科技开发贷款建议项目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附件四);
  四、地方科委应于每年9月底前,将申请下一年度科技开发贷款的项目的有关材料及《汇总表》一式四份报国家科委科技成果司。不需申请科技开发贷款的实施单位也一并列入汇总表,并予以注明。
  五、国家科委根据行业技术发展政策、发展重点、资金规模及上一年度《年度计划》的落实情况,对上报的实施项目进行综合评议(重点项目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审查),编制《年度计划》,下达贷款建议项目。
  第十四条 实施“推广计划”指南项目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吸收新技术的积极性、管理水平和较强的技术力量;
  二、具有消化、吸收技术的生产基础设施,能源及原材料有保证;
  三、具有相应的自筹资金,资信好,能按期还本付息。
  第十五条 国家科委和各商业银行总行关于当年推广计划科技开发贷款建议项目和贷款额度分配的通知下达后,由地方科委协助地方银行对建议项目进行评估,落实贷款。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级“推广计划”指南项目滚动实施5年。国家科委每年对已实施5年的项目,根据选项原则和项目推广实施后的效果,对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并予公布。
  第十七条 指南项目在实施的过程中,如出现异议或争议,在异议或争议未解决之前,“推广计划”可暂停该项目的推广工作。待异议或争议解决后,根据论证的结论,作出从国家级“推广计划”中撤销或继续执行的决定。
  第十八条 地方科委负责对在本地区实施的《年度计划》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在每年年底,根据当年贷款落实情况和国家科委的有关要求,认真填写“《国家科技贷款项目汇编》征集调查表”(附件五),并报国家科委。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科技司(局)配合国家科委,加强对重点项目的行业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实施单位一般不得变更。确需调整时,由地方科委审查后,报国家科委核准。对执行不力的单位,国家科委将会同有关方面进行调整、撤换,直至中止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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