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人民法院对无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又不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如属原告,可以比照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如属被告,可以比照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缺席判决。
(46)原告申请撤诉后,经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案件,如原告拒不到庭,可以比照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精神缺席判决。
(47)裁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程序时,不必撤销原裁定,从人民法院通知或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
(48)第一审已审结并已公开宣判或者已经送达了判决书的案件,在上诉期限内原审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应在上诉期满后,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确有错误的,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当事人提起上诉,应当按照上诉程序进行审理,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确有错误的意见,报送上诉审人民法院。
(49)发现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有错写、 误算、 诉讼费用的负担漏判和其他失误,可由制作该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裁定补正。对经过庭审的诉讼请求漏判,或判决主文不明确无法执行的, 可由制作该判决的人民法院作出补充判决。 一审人民法院的补充判决,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的补充判,是终审判决。
八、简易程序问题
简易程序的规定, 体现了我国民诉法便利当事人诉讼, 便利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特点。正确适用简易程序,有利于及时审结案件。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不能任意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50)以下几类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结婚时间短,财产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或者当事人婚前就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离婚案件。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和金额上有争议的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案件。
3、确认或变更收养、抚养关系,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
4、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和金额不大的债务案件。
5、遗产和继承人范围明确,讼争遗产数额不大的继承案件。
6、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损害赔偿案件。
7、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是非分明、争议焦点明确、讼争金额不大的其他案件。
(5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将起诉内容,用口头或书面方式告知被告,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不得自审自记。判决结案的,应当按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公开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