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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计划调拨合同试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粮食指令性计划调拨合同实施办法》(发布日期:1991年11月8日 实施日期:1992年4月1日)废止

国家粮食计划调拨合同试行规定
 (一九八四年九月五日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国家粮食调拨,既是自上而下指令性的计划活动,又是商品交换的经济活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的规定,现对国家粮食计划调拨合同,作如下试行规定:
 一、 为保护调拨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经济责任,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家粮食调拨计划的执行,必须依据国家下达的粮食调拨计划,订立国家粮食计划调拨合同。
 二、 针对粮食调拨的指令性、时限性、大宗性、分散性、批次多的特点,特规定由调拨双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依据商业部下达的季度粮食调拨计划,签订国家粮食计划调拨合同书,立即生效。具体履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根据国家粮食计划调拨合同,下达月度运输计划,同时标明履行计划调拨合同的编号,并抄送各有关开户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的国家粮食计划调拨合同,可以比照此种形式办理。供应出口粮、接运进口粮的合同,待与经贸部进一步协商后,另行规定。
 三、 国家粮食计划调拨合同内容,包括粮食品、质量标准、计量单位、拨交数量和期限、价格费用和结算方式、协商同意的其他项目、违约责任等(合同书样式附后)。
 四、 涉及其他业务环节的事项,分别按下列有关规章制度办理:
  1. 粮食调运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粮油调运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调运管理规则》)办理。
  2. 装具管理,接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粮油装具管理办法》办理。
  3. 粮食品质、 卫生检验, 按照《国家粮油检验标准及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办理。
  4. 调拨作价和结算, 根据拨交性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部系统内部省(区、市)间粮油调拨作价、结算办法》办理。货款及垫付运杂费的结算,一律采取验单付款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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