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商业企业和外贸企业对商品进行挑选、整理、冷冻、切片、改变包装等简单加工,免征产品税。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对于商业、外贸部门附属的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分简单加工和复杂加工,均应当征收产品税。纳税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九、关于铁道部门和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轮船总公司所属企业纳税问题
(一)铁道部直属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由各直属企业在当地缴纳产品税、各铁路局所属企业生产的工副业产品,仍由铁道部集中纳税。
(二)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轮船总公司以及各分局、分公司所属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均应由各企业在当地缴纳产品税。
十、关于矿务局及所属企业纳税问题
(一)凡是以矿务局为独产核算单位的,由矿务局缴纳产品税。
(二)凡是以矿(厂)为独立核算单位的,由矿(厂)缴纳产品税。
(三)凡是局、矿(厂)分级核算盈亏的,原则上应由矿(厂)纳税,但对矿(厂)按实际成本价格或计划成本价格销售给本矿务局范围内用于生产上的产品,免征产品税;否则,各矿(厂)应当缴纳产品税。
(四)矿务局所属企业以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本矿务局基本建设的,无论是商品产品还是非商品产品,均应缴纳产品税;用于本矿务局专项工程和生活福利设施的,属于本矿务局商品产品的应当纳税,属于本矿务局非商品产品的不纳税。
矿务局内独立核算的厂(矿)用于本厂(矿)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和生活福利设施的自制产品的征免税问题,依照前款的规定办理。
(五)在矿务局范围内,以原煤加工洗煤、选煤,对原煤不征税,只就洗煤、选煤征税。
十一、关于对建筑安装企业、基本建设单位附设工厂生产的产品征税问题
对建筑安装企业(包括建筑工程部门所属的预制构件加工厂)生产的各种预制构件和基本建设单位附设工厂生产的建筑材料,供承包和本单位基本建设工程施工用的不征税,对外销售的应征税。内外范围如何划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十二、关于对校办工厂生产的产品征税问题
学校办工厂生产的产品和学生勤工俭学生产的产品,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产品税。
十三、关于对国营农场和生产建设兵团生产的产品征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