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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供销合作社改按集体所有制统计的规定

国家统计局关于供销合作社改按集体所有制统计的规定
 (1984年10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市统计局:
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商业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改革供销合作社的劳动工资计划和统计从今年七月一日起一律改按集体所有制计划和统计管理。为适应这一变革,现对今后统计资料的汇总和编列作如下规定:
 一、劳动工资、国内商业、工业交通物资、农业、平衡、综合等专业统计,从汇总和编列今年统计年报资料时起,要将供销合作社今年全年的资料按集体所有制调整过来。
 二、工业产值统计、商业社会商品零售额统计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物资消费与库存统计,在做今年年报时,要在“集体所有制”项下增列“其中:供销合作社”。劳动工资统计在此之前已经作了规定,要按照执行。
 三、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项目,暂仍按全民所有制统计,未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按集体所有制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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