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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的通知

  第十五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第十六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第十七条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九二年制定的《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
  附件: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

  代码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100      内资企业
  110        国有企业
  120        集体企业
  130        股份合作企业
  140        联营企业
  141         国有联营企业
  142         集体联营企业
  143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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