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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和《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

  2.企业进行更新改造工程领用的工程物资、发生的工程人员的工资、出包工程支付的工程价款、应由工程负担的借款利息、汇兑损失、税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工程物资”、“应付工资”、“银行存款”、“长期借款”等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4.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尚未完工的更新改造工程发生的各项实际支出。
  (三)“大修理工程支出”科目。
  1.本科目核算进行大修理工程发生的实际支出。为大修理工程准备的但尚未领用的材料物资,不在本科目核算,应通过“工程物资”科目核算。
  2.企业发生的大修理工程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工程物资”、“应付工资”等科目,大修理工程完工后,结转大修理工程支出,借记“待摊费用”、“递延资产”、“预提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大修理工程的种类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4.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尚未完工的大修理工程发生的实际支出。
  (四)“工程物资”科目
  1.本科目核算为基建工程、更改工程和大修理工程采购的材料,以及尚未交付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的实际成本。预付大型设备款和基本建设期间根据项目概算购入为生产准备的工具及器具,也在本科目核算。购入不需要安装的设备不在本科目核算,应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
  2.本科目应设置“应用材料”、“专用设备”和“预付大型设备款”、“为生产准备的工具及器具”等明细科目。
  3.购入工程物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预付大型设备款时,借记本科目(预付大型设备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设备并补设备款时,借记本科目(专用设备),贷记本科目(预付大型设备款)和“银行存款”科目。
  工程领用工程物资时,借记“基建工程支出”、“更改工程支出”、“大修理工程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工程完工后对领出的剩余材料应办理退库手续,作相反会计分录。
  基建工程竣工,将为生产准备的工具及器具交付使用时,借记“低值易耗品”科目,贷记本科目。
  工程竣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如转作本企业存货的,借记“原材料”、“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出售的,先结转工程物资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出售时,作其他业务收支处理
  4.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工程物资,扣除保险公司、过失人赔偿部分,工程项目尚未完工的,计入或冲减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工程已经完工的,计入营业外收支。
  5.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企业为工程购入的但尚未领用的专用材料和需要安装设备的实际成本以及为生产准备但尚未交付的工具及器具的实际成本。
  (五)“其他基建支出备查簿”
  企业应设置“其他基建支出备查簿”,专门登记基建项目发生的构成项目概算内容但不通过“基建工程支出”科目核算的其他支出,包括按照建设项目概算内容购置的不需要安装设备、现成房屋、无形资产以及发生的递延费用等。企业在发生上述支出时,应通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科目核算,但同时应在“其他基建支出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二、会计报表
  修改会工(或会商等)01表“资产负债表”,并增加会工(或会商等)01表附表3“基建工程明细表”、会工(或会商等)01表附表4“基建投资情况表”和会工(或会商等)01表附表5“基建借款情况表”。
  (一)资产负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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