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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关于加强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1.从申请书经所在地产品归口部门审核批准后、企业正式递交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所在地商检局完成抽封样。
  2.从封样之日起,企业在十五日内将样品寄送给指定的检测单位或通知检测单位到现场检测。
  3.检测单位从收到样品或检测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检测工作(特殊产品检测时间例外,但须说明原因),并出具检测报告。
  4.由检测单位负责组织工厂条件评审的,检测单位在出具检测报告后三十日内完成评审工作;由商检局组织工厂条件评审的,商检局从收到检测合格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评审工作。
  5.工厂评审合格后,负责组织评审的单位在十五日内完成审核、报批工作。
  6.发证机构在收到报批材料后二十日内完成审批、发证工作。
  (二)超过流程规定时间的处理
  1.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如超过规定时间,必须说明原因。
  2.无故拖延时间的责任单位,由国家商检局调查核实后给予通报批评。属于检测单位无故拖延责任的,由国家商检局会同产品归口部门撤销其检测资格。
  3.企业自己造成时间拖延的,责任自负。样品在规定时间内未寄出的,须重新申请。
  三、特殊情况下的临时许可证管理
  根据《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1991〕国检联字第063号)的规定和出口质量许可制度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情况,为鼓励企业开发出口新产品、开拓国际市场,规范和完善出口质量许可制度,对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制度实施中遇到的一些特殊情况实行临时出口质量许可证管理。
  (一)办理临时出口质量许可证的条件
  属下述几种情况之一者,可办理临时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
  1.已经办理申请出口质量许可证手续,但尚未获得出口质量许可证,而外商急需的出口产品;
  2.企业首次出口或新开发的试销产品。
  (二)审批手续
  申请临时许可证时,企业向所在地商检局索取《出口机电产品临时质量许可证登记表》(见附表2)一式四份,填写后送所在地商检局。由所在地商检局在十五日内进行预审,认为企业具备基本的出口条件(有检验标准、必要的检测设备、产品安全性能合格)后送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产品归口厅(局)和直属商检局审批,并在十日内办理批准、登记备案并给予临时许可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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