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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罚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当场处以20元以下罚款的;
  (二)对公民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第十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解缴国库和财政专户的方式按有关规定办理。
  对实行中央与地方比例分成管理办法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属于本级分成部分,应按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缴库方式和缴库时限,将收取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属于应缴上级分成部分,不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和财政专户,月末终了10日内直接汇缴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上级机关要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和财政专户管理。
  严禁坐支、拖欠、截留、挪用以及不按规定计提上缴提成款等违纪现象发生。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无权减免应缴提成款。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财务部门应在每月终了7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收入统计月报表》和《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罚没收入统计月报表》(表式见财政部财文字〔1998〕295号)一式五份,并附报相关资料,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附报的相关资料包括:
  (一)按规定应送财政部门的收取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票据联或票据复印件;
  (二)解缴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的凭证联或凭证复印件;
  (三)财政部门开展监缴工作需要的其他资料。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涉及应缴中央预算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的前款报表和资料,加报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一份。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统计月报表,要同时抄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财务部门要配合财政部门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加强对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催缴和监缴,并建立稽查机制,堵塞漏洞,做到应缴尽缴。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下属的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站、队)是会计报帐单位,其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及时足额上交主管机关的财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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