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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实施新的《利用外资统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3、4位填列计划单列市、地区级代码;
  第5、6位填列区、县级代码;
  第7、8位填列批准年度。
  2.由地方上报外经贸部批准的企业,凭外经贸部的批准证书(复印件)进行统计,由各地按企业注册地确定企业代码。
  3.国务院各部委批准设立或报经外经贸部批准的企业,凭外经贸部的批准证书(复印件)进行统计,由各地方按企业注册地确定企业代码,并在代码的第5、6位填列6A加以区别。
  三、建立统计通讯网络系统
  为提高全国外资统计工作的管理水平,自1997年2季度起我部外资司与各省市外资主管部门建立统计通讯网络系统,各地上报的外资统计数据要通过网络进行传输。
  联网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1.使用邮电部X.25网(CHINAPAC)
  2.利用长途电话线点对点通讯
  有关建立网络系统的设备配置见附件二,各地可根据本地的邮电通讯状况任选其中一种,并在2月底以前配置完毕。
  四、建立统计人员备案制度
  为保持外资统计队伍的相对稳定,加强外资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我部自1997年起建立全国外资统计人员备案制度,各地须将本地区地、市级以上外资统计部门的人员情况报我部备案,统计人员基本情况表附后(见附件三)。各地统计人员变动情况每半年报部备案一次。

  附件一
 
            外商投资企业统计登记表

┌─────┬────┬───────────────────────┐
│  企  │企业名称│                       │
│     ├────┼─────────┬────┬────────┤
│  业  │投资方式│         │经营年限│        │
│     ├────┼─────────┴────┴────────┤
│  基  │详细地址│                       │
│     ├────┼─────────┬────┬────────┤
│  本  │邮政编码│         │传  真│        │
│     ├────┼─────────┼────┼────────┤
│  情  │中方名称│         │    │        │
│     ├────┼─────────┼────┼────────┤
│  况  │外方名称│         │    │        │
├─────┼────┴──────┬──┴─┬──┴─┬──────┤
│ 审批情况 │  合同章程批准日期  │    │审批机关│      │
├─────┼───────────┼────┼────┴──────┤
│总经理姓名│           │电  话│           │
├─────┼───────────┼────┼───────────┤
│统计员姓名│           │电  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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