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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保税区外经贸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保税区外经贸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外经贸政发第433号 1997年7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保税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由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的经济区域,是目前我国开放度和自由度最大的经济区域,其主要功能是“转口贸易、出口加工、保税仓储”。1990年6月以来,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保税区共15个,分别为:上海外高桥、天津塘沽、大连、青岛、张家港、宁波、广州、汕头、深圳沙头角、深圳福田、深圳盐田、珠海、厦门象屿、福州、海口保税区。截至1996年9月30日,全国保税区内登记注册企业已达14050家,注册资金达250亿美元。保税区已具相当规模,渐趋成熟。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保税区内企业从事外经贸活动的管理,现就保税区外经贸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税区内企业与境外企业可以自由从事贸易活动;
  二、保税区内企业与区外(系指保税区以外中国境内的其它地区)的国内企业从事一切贸易和商业活动均视为外贸业务。只能与国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签订贸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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