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电子工业部关于
印发《出口电子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检监联〔1994〕121号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各直属商检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电子厅、局,各检测单位:
为贯彻〔1991〕国检联字第063号《
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结合电子行业的特点制定了《出口电子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原(87)国检监联字第236号《
出口电子产品质量许可证实施办法(试行)》即行作废。
附件 出口电子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1991〕国检联字第063号关于《
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电子行业的特点,为保证出口电子产品质量,促进出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出口电子产品的企业。实施出口电子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目录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和电子工业部(以下简称电子部)联合发布。
第三条 国家商检局和电子部负责实施出口电子产品质量许可证的领导工作。
国家商检局和电子部分别设立发证管理部门,共同制定和组织实施质量许可证考核办法,签发和吊销质量许可证,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宜。
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审查工作由国家商检局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厦门、深圳、重庆等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商检局)和电子部发证管理部门所属的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电子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市电子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审查。
产品检测工作由国家商检局和电子部共同审查认可的进出口电子产品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或者具备条件的商检局实验室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