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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下发《出口鞋类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十三条 口岸商检机构没有受产地商检机构委托,不应接受产地商品检验。跨地区组织的出口商品坚持产地检验原则。
  第十四条 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所出具的“出口商品放行通知单”的有效期为六十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批次管理按照国家商检局、国家经委对外经济贸易部(87)国检务280号文《出口商品批次监督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六条 经商检机构检验不合格的商品,生产(经营)部门整理后,应附返工记录单。返工以后的检验只许一次。
  第十七条 成交样品在保管期限内要妥善保管,不得任意处理。
  第十八条 对三资企业的出口鞋类管理,按照国家商检局有关规定执行。

          一九  年  年出口  鞋检验情况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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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   │ 报验数量 │  商检自验  │  商检抽验   │
│ │   目 ├──┬──┼──┬──┬──┼──┬──┬──┤
│予│     │ 批 │万双│ 批 │不合│万双│ 批 │不合│万双│
│ │ 数   │  │  │  │格%│  │  │格%│  │
│ │   量 ├──┴──┼──┴──┴──┼──┴──┴──┤
│号│     │     │        │        │
│ │ 品   │  A   │   B    │   C    │
│ │   种 │     │        │        │
├─┼─────┼──┬──┼──┬──┬──┼──┬──┬──┤
│1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7 │     │  │  │  │  │  │  │  │  │
├─┼─────┼──┼──┼──┼──┼──┼──┼──┼──┤
│8 │     │  │  │  │  │  │  │  │  │
├─┼─────┼──┼──┼──┼──┼──┼──┼──┼──┤
│9 │     │  │  │  │  │  │  │  │  │
├─┼─────┼──┼──┼──┼──┼──┼──┼──┼──┤
│10│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填│1、计算时A-B+C                      │
│表│2、下栏填法:对不合格批、只确定一个主要原因做为不合格原因 │
│说│,并将该批数量计入下栏的相应类别中。           │
│明│3、B、C、D栏中的%均为对检验批的不合格率。        │
├─┼─────────────────────────────┤
│备│1、本表由各省局填写、情况应为全省的总数,厦门、重庆、深圳 │
│ │局应报本局所辖的地区情况、并且半年报一次,第二次报全年累计│
│ │数,于下月10日内报出。                  │
│注│2、查验不应统计进行,以免数字重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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