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商检局检验年批次合格率在90%~95%之间的企业,商检局采取自验率不少于的报验批次的60%的检验方式检验。
(三)对商检局检验年批次合格率在90%以下的或年报验批次不足20批的企业,实行逐批检验。
第四章 检验要求
第七条 出口抽纱品的单证审核按国家商检局国检务(1989)443号通知中的“进出口商品检验签证管理办法”和“
进出口商品报验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抽样
(一)依照“出口抽纱品抽样检验规定”抽取代表性的样品。
(二)出口抽纱品的样品应包括不同货号、不同颜色兼顾不同规格,但不得少于标准规定的抽箱数。
第九条 检验
(一)在检验依据和单证齐全无误时,进行出口抽纱品的检验。
(二)出口抽纱品不方度、不园度的测量和计算方法。
检验产品的不方度、不园度时,要注意花型对称部位是否对称,测量不方度时,应将成品平放,对角量边。测量不方度时,应测成品最长和最短的直径。
不方度计算公式如下:(不包括长方形)
L1-L2
不方度(%)=----------×100
1/2(L1+L2)
式中:L1--最长的边(厘米);
L2--最短的边(厘米)。
不园度计算公式如下:(不包括蛋园)
d1-d2
不园度(%)=----------×100
1/2(d1+d2)
式中:d1--最长的直径(厘米);
d2--最短的直径(厘米)。
(三)镶拼抽纱品的规格检验按“出口手编结抽纱品检验规格”执行,出口手绣镶嵌品的规格检验按“出口手绣抽纱品检验规程”执行,出口机绣镶嵌品的规格检验按“出口机绣抽纱品检验规程”执行(成品四周镶有编结花边的为镶拼品,成品局部以编结花边为点缀,且点缀面积不超过25%为镶嵌品)。
(四)出口抽纱品的包装检验
按照国家商检局国检鉴(1991)293号文件要求检验。
第十条 检验结果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