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种类表》外的出口机电仪商品以及对外贸易关系人或生产企业申请鉴定或委托检验的出口机电仪商品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不适用出口电工及电子型家用电器产品。
第三条 出口机电仪商品的报验和签证按国家商检局《
进出口商品报验的规定》和《进出口商品检验签证管理办法》实施。
第二章 检验
第四条 检验依据
(一)法律、行政法规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含进口国的有关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二)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或协议有约定检验标准或规定的,按约定的检验标准或规定进行检验。
(三)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未约定检验标准或验收条款,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我国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进行检验。没有上述标准的商品,按企业标准进行检验。列入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的商品,应按产品归口部门发布的现行产品质量分等规定标准规定的一等品要求掌握。
(四)对已出口多年、质量稳定、国外用户反映良好,但暂未制订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及有关分等规定标准要求的商品,可以按照企业标准检验。
(五)对国外来图、来样及来料加工;以及采用中性包装的商品,除按合同、信用证及来图来样进行检验外,对其技术性能应有经外商确认的验收技术条件或由工、贸、检三方根据来图来样制定验收技术条件。
第五条 出口机电仪商品的检验内容包括:质量、型号、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第六条 商检机构对出口机电仪商品的检验,一般应在厂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其检验方式分为商检自验、共同检验和认可检验。
第七条 检验前的准备
(一)检验部门应认真复审报验申请单上填写的各项内容及有关单证,熟悉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有关标准及技术文件、检验规格。确定检验方式和时间,了解进口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习惯要求等。准备好检验记录,检测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