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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下发《进口机床检验管理规定》和《出口机电仪商品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二)共同检验时,应首先检验工厂的检测器具的准确性和检定合格证的有效性,并审核厂检合格单,确定抽样方案和检测项目、检验程序。
  (三)需要委托其他认可检测单位检验的商品或项目,按有关规定办好委托检验手续。
  第八条 检验项目、检验程序、抽样方法和批的定义按有关标准和各类出口商品检验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无检验规程或抽样方法的商品,可参照类似商品或根据GB2828《逐批检验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验》,由工、贸、检三方共同商定抽样方案。
  第十条 检验时应详细填写原始检验记录单。
  第十一条 检验有效期
  经检验合格的出口机电仪商品,其检验有效期按各类出口机电仪商品检验规程执行,未明确规定的,一般按一年掌握。
  第十二条 批次管理
  按国家商检局《出口商品批次监督管理办法》实施。

第三章 查验

  第十三条 口岸商检机构应审查外贸经营单位按第七条规定提供的各类单证,对原检验结果与合同、信用证要求不一致或未检验的项目,必须补验。
  第十四条 口岸商检机构在审单无误后,对于在检验有效期内的货物,要检查核对出口商品的品名、规格型号、唛头、商检批号、电压/频率、包装、数量等内容。
  经查验不合格的,应退回报验人或生产单位,整修处理后,重新报验。
  对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商品,一般应采取抽样方法开箱查验,视情况必要时重新检验。
  第十五条 产地直接出口的商品,由产地商检机构按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在进行出口机电仪商品检验时,报验人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检测条件。
  第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商检局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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