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销业务转让定价的调整。依序选用下列四种调整方法:
①按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进行调整。即将企业与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价格,与其他非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价格进行分析、比较,从而确定公平成交价格。采用这种方法,必须考虑选用的交易与关联企业间交易购销过程中的可比性,包括交货条件、交货手续、支付条件、交易数量、售后服务时间和地点等;购销环节的可比性,包括出厂环节、批发环节、零售环节、出口环节等;购销货物的可比性,包括规格、型号、性能、结构、外型、包装等;购销环境的可比性,包括社会环境如民族风俗、消费者偏好,政治环境如政局的稳定程度,经济环境如税收、外汇政策等。
②按再销售给无关关系的第三者价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进行调整。即对关联企业中买方将从关联企业的卖方购进的商品(产品)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时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减去关联企业中买方从非关联企业购进类似商品(产品)再销售给第三者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和按正常利润水平计算的利润后的余额,为关联企业卖方的正常销售价格,采用这种方法,应限于再销售者未对产品或商品进行实质性增值加工,如改变外形、性能、结构、更换商标等,仅是简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业务,并且要合理地选择确定再销售者应取得的利润水平。
③按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进行调整。即将关联企业的卖方的商品(产品)成本加上正常的利润作为公平成交价格。采用这种方法,应该注意成本费用的计算必须符合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且要合理地选择确定所适用的成本利润率。
④其他合理的方法,在上述三种调整方法均不能适用时,可以采用其他合理的替代方法进行调整。采用其他合理的方法,关键是注意其合理性。在企业不能提供准确的价格、费用资料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核定利润率等方法进行调整。
2.参照正常利率对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利息的调整,要注意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贷业务及与非关联企业之间的借贷业务,在融资的金额、期限、担保、融资人的资信、还款方式、计息方法等方面的可比性。
对债权人向他人借入资金后再转贷债务人的融资业务,可按债权人实际支付的利息加所支出的成本或费用和合理的利润,作为正常利息。
3.参照类似劳务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对关联企业之间的劳务费用进行调整,要注意企业与关联企业间提供的劳务及与非关联企业之间提供的劳务,在业务性质、技术要求、承担的责任、付款条件和方式等方面的可比性。
4.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的价格调整,应区别情况处理。
①有形资产转让价格的调整比照购销业务调整方法执行。
②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以租赁等形式提供有形资产的使用权而收取或支付的使用费,可按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按与非关联企业之间提供使用相同或类似的有形财产,所收取或支付的正常费用调整。
“相同或类似情况”主要指提供使用财产的性能、规格、型号、结构、类型、折旧方法;提供使用的时间、地点;财产所有人在财产上的投资支出、维修费用等具有可比性。
提供方向他人承租后转租给使用方而收取的使用费,可按提供方实际支付租赁费或使用费加上提供方所支出的成本或费用和合理利润,作为正常使用费认定。
根据租赁费的构成要素还可采用财产的折旧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作为正常使用费,据以进行调整。
③参照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对关联企业之间转让无形资产的作价或者收取的使用费进行调整,应考虑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的无形资产及与非关联企业之间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开发投资、转让条件、独占程度、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程度及时间,给受让者带来的收益、受让者的投资和费用、可替代性等方面的可比性。
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报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