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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企业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的调整,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做到认真、细致、准确、合理,增加科学性,避免随意性,以减少诉讼和复议。
  1.凡需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应由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写“关联企业交易业务查核调整呈报表”(格式详见附表七)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呈报表的内容,主要包括:调整项目的审定依据、调整方法的选择以及应调整的数额。同时附有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最后认定的依据资料。
  2.上一级税务机关接到调整审批报表后,应于20日内予以审批。
  3.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接到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意见后,应于5日内将调整项目金额及性质,书面通知被调整人(书面格式详见附表八和附表九)。
  六、案例的统计和上报问题
  为了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调整案件的统计、上报工作。
  1.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在对企业与其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转让定价进行调整后15天内,应将调整案例书面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上报的基本内容为:
  ①企业基本情况:包括性质、注册资本额、投资总额、各方的投资或注册比例、生产经营范围、关联企业名称、地址、企业自行申报的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情况等。
  ②基本案情:包括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间交易业务的类别、交易量、交易价格、交易条件等情况、转让定价的主要手法等。
  ③调查取证情况: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相关因素的分析、价格、费用等资料的审核、查证情况等。
  ④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情况:包括选用调整方法的考虑,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情况。
  2.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各地上报的调整案例进行汇总,写出书面报告并填报“关联企业转让定价案例年度汇总表”(格式详见附表十)上报国家税务局。
  七、档案管理问题
  税务机关对企业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转让价格调整后,原则上应按企业与关联企业间交易业务性质分类存档,同一交易业务性质的还应按调整方法不同分类。与调整案有关价格信息资料,应登记编号后一并归档。其他信息资料可单独分类归档。各类档案资料的保存期限一般不少于5年,但诉讼法院案件不受此限。税务机关内部借用、调阅档案者,必须办理借阅手续。
  八、复议问题
  企业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调整的复议,是一件复杂的工作。各地税务机关要在复议委员会中指定专人负责,并根据国家税务局制定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做好复议工作。
  九、本通知为内部工作规程,不对外公布,执行中应注意不断完善。遇有问题,应及时向国家税务局反映,并提出具体的解决意见。

  附表一:
 
      关于提供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有关具体资料的通知
                〔文号〕

公司(厂):                   企业签收人:_____
  经了解,贵公司的_______等交易业务在关联企业之间进行。为便于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审核确定其作价的合理性,请贵公司在本通知发出之日起,60天内向我局提供_____年度的下列资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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