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进出口银行从我国境内
取得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的批复
(1997年5月4日 国税函〔1997〕232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青岛华钟制药有限公司申请免征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青国税外字〔1997〕11号)收悉,关于日本进出口银行贷款给青岛华钟制药有限公司取得利息收入要求按照中日税收协定享受免税待遇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
十一条第三款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9号)的规定,同意你局意见,对青岛华钟制药有限公司支付给日本进出口银行的贷款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并要求该银行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的通知》(国税函〔1995〕089号)的有关规定履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