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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外国石油公司采用产量法计提折旧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外国石油
 公司采用产量法计提折旧问题的通知
 (1998年1月12日 国税外函[1998]004号)


天津、上海、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目前,我国海上的中、小型油田,有的生产期不足六年或者生产期虽然超过六年,但经济效益比较差,按直线法计提开发费用,存在开发投资不能完全回收的问题。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允许外国石油公司按产量法计提开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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